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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心开设房屋状况查询窗口 不收查询费

新闻晨报  作者:徐运  2011-01-29 08:43

[摘要] 为配合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的施行,从昨天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了房屋状况查询窗口 (简称区县查询窗口),购房人按规定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以下4种情况可申请查询房屋信息

●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的;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的;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的;

●房产税应税住房认定后,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成员增加,涉及纳税事项调整需重新认定的。

晨报讯 为配合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的施行,从昨天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了房屋状况查询窗口 (简称区县查询窗口),购房人按规定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领取查询结果。因房产税查询房屋信息的,不向个人收取查询费用。

昨天,不少到部分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市民领到了一份《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这份相当于说明书的《告知单》介绍了如何查询自己房屋信息的方法,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进行房屋查询时,市民应提交税务部门打印的《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载明的所有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因家庭住房情况变化或家庭成员增加,涉及纳税调整需重新认定的,可不提供购房合同。

查询房屋状况,应当由购房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同住人申请。委托家庭成员、同住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查询窗口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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