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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房“新规”:出租人不得随意调整租金

上海证券报  2011-04-12 07:11

[摘要]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11日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办法》对群租“叫停”: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11日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办法》对群租“叫停”: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办法》进一步明确:承租者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介绍,近年来上海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群租”等不规范租赁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按合同约定随意提高租金、随意解约,租赁期满无理拒绝承租人的续租要求,损害了承租人的权益;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拖欠租金,欠缴水电煤等费用,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还不规范,等等。

除对“群租”明令禁止外,《办法》还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办法》还维护承租人的“续租优先权”,规定“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人根据其需要解除租赁合同,至少应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租赁宽限期”。

为强化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此次还强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办法》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据介绍,此次《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11日至20日,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载体进行。征求各方意见后,《办法》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发布、实施。

标签:租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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