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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月施行 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东方网  作者:张海盈 曹磊 彭旭艳   2011-07-13 15:16

[摘要] 经上海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的规定将更加注重出租房的安全问题,不合规的房屋将不得用于出租。

东方网记者张海盈、曹磊、实习生彭旭艳7月13日报道:经上海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的规定将更加注重出租房的安全问题,不合规的房屋将不得用于出租。

顾主任表示,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明确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

顾主任介绍道,《办法》在加强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也有新举措。针对以往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的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顾主任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租房时要注意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这样将有利于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相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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