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老先生分得拆迁安置房屋后,小女儿一家和赵老先生住到一起。前段时间,赵老先生的外孙(大女儿所育之子)因为读书,想把户口迁入赵老先生所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但在打算迁入户口时,赵老先生发现家里的公房租赁凭证不见了。经调查,赵老先生发现小女儿已瞒着自己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了,并且产权人登记在小女儿一人
赵老先生分得拆迁安置房屋后,小女儿一家和赵老先生住到一起。前段时间,赵老先生的外孙(大女儿所育之子)因为读书,想把户口迁入赵老先生所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但在打算迁入户口时,赵老先生发现家里的公房租赁凭证不见了。经调查,赵老先生发现小女儿已瞒着自己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了,并且产权人登记在小女儿一人名下。赵先生将小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小女儿与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评析】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赵老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根据本市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应由房屋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方可申请办理。现被告赵老先生的小女儿购买该房屋产权时,提供给A公司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赵老先生并未签名认可。至于该协议书上赵老先生的印章,赵老先生否认是其加盖,并表示由于其与小女儿一家共同生活,印章并未特别保管。显然赵老先生的陈述符合生活常理,仅凭赵老先生的印章并不足以证明赵老先生对小女儿购买该房屋售后产权予以认可。而作为被告的小女儿在庭审中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诉讼主张,故法院应认定赵老先生的小女儿的购房行为未获得赵老先生认可。综上所述,赵老先生的小女儿与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赵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赵老先生的小女儿与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