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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买房资格 武汉外地购房者莫被售楼员忽悠

荆楚网  2011-11-28 15:05

昨日,从枝江来汉工作的卞小姐反映,因听信售楼人员建议,交了21万元购房预付款后,却发现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她想退房,售楼方又索要违约金。

今年9月,卞小姐看中汉南某楼盘一套总价34万元的新房。在咨询售楼人员程先生时,卞小姐说明自己是外地户口,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按现行限购令,可能无法购房。但程先生表示,可以花4000元找关系人,帮助她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卞小姐可顺利购房。于是,卞小姐交了1万元定金。10月底,又交了20万元购房预付款。程先生向她开具了收款发票,双方约定稍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随后,卞小姐打听到,办理虚假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要承担法律责任,卞小姐便提出退房,被告知要支付违约金。

昨日,记者就此联系了售楼人员程先生。他说,交纳预付款视同于购房行为,客户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是客户自己的责任;客户退房,属于单方面解约,要支付一定违约金。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售楼人员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明知购房人不符合购房条件,却许诺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卞女士可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售楼方退还全部购房款。

记者了解到,房子限购令出台后,部分售楼人员为达到售房目的,采取各种方式游说购房人,有的劝购房人假离婚,有的承诺可出借相关购房材料等等;甚至还出现了代理公司,专门为购房人办理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可一旦发生意外,购房人往往陷于被动,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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