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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五年沪重点发展公租房 配建比例不低于5%

新闻晨报  作者:徐运  2012-06-15 08:34

[摘要]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14日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期末,使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14日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期末,使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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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意见,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凡未配建或少配建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配建的房源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住房。意见明确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区要突出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郊区特别是来沪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经济园区要积极发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引进人才聚集的区域要合理安排一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本市将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经租、并轨运行。

意见强调,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与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相衔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2—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依法给予处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腾退的,可按高于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照规定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意见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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