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婆婆将房屋过户给儿媳 小姑要求继承卖房款引姑嫂纠纷

新闻晚报  作者:程怡 黄丹  2012-08-12 13:19

[摘要] 身患胰腺癌的杨阿姨临终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媳,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杨阿姨的女儿圆圆认为,自己有权继承买卖房屋转让款的一半。杨阿姨的儿子和儿媳却表示,房屋是母亲赠与两人的。围绕房屋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姑嫂两人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为赠与性质,原告圆圆的全部诉请被驳回

身患胰腺癌的杨阿姨临终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媳,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杨阿姨的女儿圆圆认为,自己有权继承买卖房屋转让款的一半。杨阿姨的儿子和儿媳却表示,房屋是母亲赠与两人的。围绕房屋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姑嫂两人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为赠与性质,原告圆圆的全部诉请被驳回。

姐姐不满财产分配方式

1944年出生的上海人杨阿姨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美满幸福。后来,杨阿姨的丈夫因病去世,家中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杨阿姨名下。大女儿圆圆嫁人后家庭条件较好,住的是别墅。儿子小波还在攻读博士,儿媳小郑从事导游行业,收入不高。小波和小郑结婚后不久,杨阿姨就把两套房屋中较大的一套给了儿子小波。

2010年下半年,杨阿姨被查出患有胰腺癌。2011年1月,在住院治疗期间,杨阿姨与儿子儿媳三人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将房屋过户到了儿媳小郑名下。合同中除了房屋转让款为54万多元的内容外,并无太多约定。在此之前,杨阿姨还将37万元划给了女儿圆圆。

同年3月,杨阿姨因病去世,圆圆事后才得知,弟媳小郑分文未付,却得到了母亲的另一套房子。对此,圆圆向弟弟和弟媳二人提出,母亲那套小房子她有一半的继承权,小郑应将房屋转让合同中一半的房屋转让款给自己。小郑也不让步。

弟媳坚称房屋乃婆婆赠与

圆圆于是将弟媳小郑诉至法院,要求小郑支付其系争房屋转让款27万多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小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圆圆诉称,其母亲原本打算卖掉小房子来治病的,因为不想卖给外人,所以将房子出售给儿媳,既然是买卖房屋,其有权继承系争房屋售房款;37万元是其原先存放在母亲处的,原告取回的是自己的钱款。

小波和小郑辩称,母亲与小郑签订的房屋买卖形式是买卖,实际是赠与;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只约定了过户人义务,没有约定买受人小郑的义务,且在小郑没有给付钱款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于母亲的弥留之际,之前母亲曾转让给原告37万元,半个月内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媳,表明是母亲临终前对财产的处分。

两位证人出庭为弟媳作证

庭审中,小波和小郑还找来了与杨阿姨同住一个病房的室友李某以及小波的朋友叶某来作证。

“2011年2月的一天,杨阿姨的女儿来看她,当时听到她女儿埋怨将两套房子都给了儿子。等她女儿离开后我说她重男轻女,为何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儿子。她说已经有东西给女儿了,而且女儿条件好,将房子给儿子也是交代。 ”李某称。

“那天我开车从医院接了杨阿姨、小波和小郑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说是去办房产过户手续,办好后又将他们送回医院,期间未听到他们谈过钱款的问题。 ”叶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中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特别是对于被告如何支付对价只字未提,形式上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房款且未就房款支付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杨阿姨即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且直至去世亦未向原告或其他亲友提及被告拖欠房款之事,明显不符合买卖常理;再次,被告关于杨阿姨与被告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词能够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时的诸多疑点。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上海官微

掌握沪上最新楼盘动态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