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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 经适房面积为60平左右

西安晚报  2012-09-13 09:52

[摘要] 昨天,由陕西省住建厅和质监局共同编制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正式出台,其中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对经济适用房的选址与规划、建筑、设备、装修与设施、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为2011年8月24日新闻) 昨天,由陕西省住建厅和质监局共同编制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正式出台,其中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对经济适用房的选址与规划、建筑、设备、装修与设施、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陕西省经济适用房建设需要和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而制定的地方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使经济适用房建设有标准可依,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要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适房建设中要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经适房每200平方米配1个车位

选址、设计、户型、面积、车位配建……下月开始在我省实施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中都予以了详细规定。其中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经适房的机动车停车率不应低于0.5辆/100平方米;廉租住房不低于0.3辆/100平方米。

选址优先选择市政设施完善区域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据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新建经济适用房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建筑的方式进行规划。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

配套应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经济适用房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标准》规定,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0辆配置;机动车停车率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5辆/100平方米;廉租住房不低于0.3辆/10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8辆/100平方米。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经济适用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面积经适房套型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要求成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应对单套建筑面积的上限按以下标准控制。

《标准》规定,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在90平方米左右。

建筑楼高超过16米必须安装电梯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经济适用房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经济适用房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七层及以上成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住宅类)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房间单人卧室使用面积5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要求,成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户内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单人卧室5平方米,双人卧室8平方米,厨房2.7平方米,卫生间2.5平方米。

成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宜超过2.8米。经济适用房采用分体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并为室外空调器预留有组织排水设施。成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70%以上。

节能采用“一户一表”供水计量方式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成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经济适用房给水应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条件许可时宜采用IC卡等智能水表技术。

未采用集中供应热水系统的经济适用房,户内应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条件,冷热水管道应安装到位。经济适用房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热水。经济适用房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大便器一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并应采用分档冲洗水箱。

采暖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要求,寒冷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应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作为冬季采暖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短期内不能到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热源方式,但应预留与城市集中供热连接的条件。寒冷地区经济适用房户内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应设置分户(室)自动温度控制、热计量等装置。

与经济适用房配套的商业、服务等公共部分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部分采暖系统分开设置,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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