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房屋限购无法过户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时报  2013-07-19 14:09

[摘要] 王某与房主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告知,王某为非户籍单身人士,属于限购对象,因此不能过户。

案情简介:

王某与房主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告知,王某为非户籍单身人士,属于限购对象,因此不能过户。鉴于王某在签订合同后领取了结婚证,遂提议变更合同时间,以满足过户要求,但遭到房主李某拒绝。李某称: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完全在王某,因此王某还应赔偿因无法交易给其造成的损失。

案件起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只要变更一下合同时间即可完成交易,对李某没有任何损失,是李某故意刁难、拒绝配合才酿成纠纷,因此法院应判决变更合同,并责令李某配合过户,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不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反而还要求王某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要求变更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变更条件。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可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变更合同;第二,因自身过错或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第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专门条款(特别告知二),对限购政策、购房资格予以充分提醒警示,作为购房人王某应该清楚知晓,但仍执意签订合同,由于造成无法过户的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律师提醒:

李某的做法固然有点不近情理,但并不违法,因此无可指责。王某的要求听起来很有道理,也值得同情,但因为缺少法律支持而只能败诉。其实对于王某来说,只要在签订合同时稍加注意,在合同补充条款里写明“无法办理过户时的解决办法”,就完全可以避免。否则等问题出现后再找人协商,就非常被动了。(作者: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 褚子云律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上海官微

掌握沪上最新楼盘动态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