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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公积金付首付恐难"落沪"上海公积金政策难大调

房地产时报  作者:沈忠民  2014-02-28 13:53

[摘要] 近日,一则广东省拟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消息引起关注,部分遭受贷款难的本市购房者盼望上海也能推出类似政策,但据房报记者调查,从上海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看,该政策恐难在上海推行。

近日,一则广东省拟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消息引起关注,部分遭受贷款难的本市购房者盼望上海也能推出类似政策,但据房报记者调查,从上海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看,该政策恐难在上海推行。

贷款卡壳 购房者想提公积金解困

2014年以来,上海房贷市场不松反紧,造成不少购房者房产交易卡壳,特别是一些办理组合贷款,而商业性贷款额度较少的首套购房者,更不受银行“待见”。如购房者张先生夫妇需要贷款100万元,按规定,他们夫妻可以申请80万元公积金贷款,只要再申请20万元的商业性贷款即可,但贷款银行告诉他们,除非愿意承担商业贷款利率上浮,否则他们的贷款要等候较长的时间。张先生想到夫妻俩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有20多万元,如果能提出来支付首付,那么他们只要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即可,但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后得知,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就不能提公积金,储存额度将来只能用来冲还贷款,而且,如果办理了组合贷款,将来只能先冲还公积金贷款。

房报记者帮张先生粗略算了一笔账,能不能提公积金付首付,对张先生夫妇的影响是明显的,一是纯公积金办理手续更简单,放款时间基本能够保证,而组合贷款则需要苦等较长时间;二是将来利息支出明显增加,80万元纯公积金贷款,20年利息总支出约为41万元,而办理了组合贷款,算上冲还贷,张先生的贷款总额仍为80万元,但变成了20万元的商业贷款和6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如果张先生答应商业房贷利率上浮到1.1倍,他20年要支付的利息总额就会增加到约49万元,相差近8万元。

额度紧张 上海公积金政策难大调

张先生盼望的政策能否“落沪”?房报记者调查的结果是基本不太可能,原因主要在于上海公积金资金处在比较紧张的状态。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运行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海公积金个贷发放金额大幅增长,全年发放金额614.56亿元,同比增长近50%。同时,2013年冲还贷提取金额、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和提取总金额的增幅均为近十年来的新高。这两项支出的大幅增长,造成了上海公积金资金在2013年出现了短期的“入不敷出”,年中曾出现了公积金贷款发放较大面积延期的局面。

公积金业内人士告诉房报记者,如果允许提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势必造成公积金资金的紧张加剧,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运作,目前上海已经允许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购房者在贷前部分提取公积金,很难再开口子。

体现互助 公积金倾向保障房无错

外地行,上海不行;上海买保障房行,买商品房却不行。张先生认为上海公积金政策存在“不公平”,而网上呼吁上海学习其他城市尽快推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可以首付”等惠民政策的帖子也逐渐多了起来,房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律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专家高富平表示,上海的做法是符合我国公积金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即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和保障性,此前,公积金可能较多地帮助了经济条件尚可的职工购房,现在,上海的政策更多倾向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购房者,或者支持保障房的建设,都更好地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高富平还解释,我国公积金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各地有权在结合自己房产市场和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推出适合当地的公积金政策,所以,广东将来推出提公积金付首付,不代表上海就应该马上“学习”。

相关链接

上海市关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提取范围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近年来推出的相关政策

从2012年5月1日起,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一)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

从2010年9月20日起,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月提取限额:

1.对租赁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和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为20%。

2.对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限额设定为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2007年1月1日起,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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