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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出售20年后 出售人反悔惹上官司

房地产时报  2014-04-11 13:38

[摘要] 顾先生曾在嘉定江桥有一套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是1989年由他父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时登记的立基人口有顾先生、顾的父母和妹妹四人。

顾先生曾在嘉定江桥有一套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是1989年由他父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时登记的立基人口有顾先生、顾的父母和妹妹四人。

1993年,顾先生代表父母和妹妹将该宅基地房屋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薛先生。薛先生因原居住房屋狭小,在中间人撮合下,购买了这套宅基地房屋,当时两人还签订了一份简单买卖协议,薛付清全部房款后,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之后,顾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2010年,这套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区动迁,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动迁未成。2013年8月,顾先生妹妹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起诉哥哥和薛先生,以双方买卖协议未经同意且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请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薛先生返还该房屋。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顾先生妹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后反悔的案例很多,多为时隔多年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售人反悔所致。本案就是一例。

律师认为,关于无权处分问题。1993年顾先生出售该房屋时,他的父母都健在,对于该事实理应是清楚的,属于生前自由处分财产行为。顾先生妹妹虽然也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但买卖行为和房屋交付都发生在20年前,她在这20年内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因此,她理应清楚买卖的事实。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她的观点不成立。

关于宅基地出售违法问题。原告顾先生妹妹提出,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该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但顾与薛的买卖行为发生在1993年,该通知对于系争房屋的买卖没有约束力。因此法院驳回了顾先生妹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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