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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版租房合同明确拒绝群租

东方早报   2014-06-16 11:10

[摘要] 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这些明确防治群租的条款,被写入实时版的租房合同之中。

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明确防治群租的条款,被写入实时版的租房合同之中。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停止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

与2011版相比,2014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写入上海最近出台的多项房屋租赁新规,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应该承担的责任。

租赁说明:

住宅区拒设单位集体宿舍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随后,上海市综治办、市高法院、市房管局等十部门又联合制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组合拳”,对“群租”现象加以严管。

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要求:“居住房屋租赁,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承租人:

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正式条款中,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增加了不少关于承租人责任的内容。

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中,增设了“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甲方向乙方承诺,未对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进行分割搭建”的条款。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中,增设了“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乙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的条款。同时明确:“租赁期间,甲方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察看房屋安全情况。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致使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代为整改,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中,增设了“乙方擅自将该房屋用作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增加居住使用人,违反本市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等规定的”的条款,违反该条款,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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