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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用房标准:市级正处级干部面积增一倍

新京报   2014-11-28 06:46

[摘要] 执行了15年的《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首次“更新”。昨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新标准,规定省部级正职面积仍执行15年前的54平方米;局(处)级、处级以下面积均比15年前增加。

执行了15年的《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首次“更新”。昨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新标准,规定省部级正职面积仍执行15年前的54平方米;局(处)级、处级以下面积均比15年前增加。

机关用房

五省、四单位被指用房超标

各级党政机关的用房该有多大?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国家计委发布于1999年的《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但是近年来,多地政府和多个机关单位违规,豪华楼奢侈风屡禁不止。

本届政府履新之初做出“约法三章”,强调“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并多次开展用房清理。但豪华楼、超标用房并未就此“刹车”。

初步统计,去年5月至今,仅中央巡视组、审计署披露的超标用房问题,就涉及吉林、甘肃、湖南、云南、黑龙江五省份,以及三峡集团、中科院、林业局、民航局四个单位。

例如吉林,中央巡视整改报告显示,该省公检法系统48个单位超标建用房,应腾退用房14.9万平方米。吉林省公安厅未经批准,开建业务技术中心。

新面积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版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了各级干部的面积。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其他新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选址规划

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用于建造与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建筑标准

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党政机关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不得在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景观走廊。

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装修标准

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变化

【倾斜基层】基层处级干部面积翻番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

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标准;基层干部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用房治理的推进。“用房超标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这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用房的需求更强。”

【用房等级】取消“三级制”弱化等级概念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用房的等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

老标准对处级等基层干部,制定的是一个相同的面积标准,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

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室,可在规定的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化,“超标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禁止奢华】用房禁止配建大型广场公园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条文规定,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特意对禁建大型广场、公园条款做出说明。

“条文说明”还提到,“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上述规定,老标准都没有提及。类似硬性禁奢条款,在新标准中多达10余处。

如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用房不得在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用房的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此外,新标准设定了若干数据指标,严禁豪华建设、豪华装修。如新标准限定了机关大门的规模,“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并限定了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大小,中央机关为300平方米。还要求,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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