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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卖房反悔”因“楼市新政”惹祸?

东方网   2016-06-16 07:55

[摘要] 去年“3·30新政”之后,深圳房价暴涨。来深奋斗多年,眼看着孩子要上学,王先生终于踩中节奏,赶在暴涨之前,在龙华买下一套学位房。然而,没想到的是,卖家的儿子以母亲有精神病为由,诉上法庭要求判定交易无效。而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卖房者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购房者在明知卖家有精神病情况下仍进行交易,不属于善意......

去年“3·30新政”之后,深圳房价暴涨。来深奋斗多年,眼看着孩子要上学,王先生终于踩中节奏,赶在暴涨之前,在龙华买下一套学位房。然而,没想到的是,卖家的儿子以母亲有精神病为由,诉上法庭要求判定交易无效。而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卖房者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购房者在明知卖家有精神病情况下仍进行交易,不属于善意取得,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不服判决,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房价涨了,卖家反悔,此类“不谨慎”的卖房纠纷不少,因此,粗看新闻,或者是快餐式阅读,很容易使人想到,这又是一起“3·30新政”惹祸。但是,仔细阅读新闻,了解了前因后果就会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而是一起事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案例,不可轻率下结论。

笔者认为,这起房产纠纷至少有三个疑点:一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相比口头约定的176万元价格,已经涨了40万元,卖方也提出要加价,否则不予配合,结果只加价1万元成交,明显吃亏的事发生了,很傻很蹊跷。二是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刘某桥的儿子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母亲的监护人的诉讼期间。一边厢房价在猛涨,一边厢的房子却被卖了,实在有些吊诡。三是早在2006年,刘某桥被司法鉴定确认为重度精神残疾人,刘某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刘某桥的母亲,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方没有与刘某桥的监护人沟通,也没有索取刘某桥的委托书,更没有与刘某桥作过任何沟通,一直与刘某桥的弟弟沟通,卖房款也直接交给其弟弟。

按照正常逻辑,刘某桥委托监护人卖房,至少要征求其儿子郝某的意见,因为郝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且,此时郝某已经27岁,是成年人,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判断力。但是,郝某却被被蒙在鼓里,由刘某桥的弟弟“全权代理”完成了全部交易过程、办完了全部手续。由此而言,这一起房屋买卖以无可争辩的事实侵害了刘某桥的儿子郝某的合法权益,很难说是一起善意的房屋买卖行为。

由此可知,这起“卖房反悔案”并非完全由“楼市新政”引起,而一起典型的事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且这起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存在明显违法情节:一来刘某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二来刘某桥的弟弟不是其监护人,又没有获得刘某桥的授权委托书,却以实质上的“代理人”处理了刘某桥的房产;三是撇开了利害关系人郝某,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如果这起卖房案得不到纠正,那么将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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