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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出卖方抬高房价 中介索要高额佣金被驳回

上海金融报  作者:wyeasypan  2017-01-17 08:37

[摘要]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组织买卖双方商谈,趁机主导出卖方抬高房价,就溢价部分向出卖方索要分成,并约定在高额佣金中。日前,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额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组织买卖双方商谈,趁机主导出卖方抬高房价,就溢价部分向出卖方索要分成,并约定在高额中。日前,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额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房产中介索要高额

2016年2月,彭女士与仁丰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向黄氏父子购买本市一处房屋,总价为542万元。当天,双方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与仁丰地产分别签署《服务费支付确认书》。黄氏父子签署的确定书数额为14万元,彭女士签署的确定书数额为5.42万元(即房屋总价的1%)。之后,彭女士全额支付了,黄氏父子则支付6.28万元。3月,黄氏父子与彭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月,房屋过户登记至彭女士名下。

2016年8月,仁丰地产认为黄氏父子未按约足额支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支付剩余7.72万元及付款违约金。黄氏父子辩称,当时其要求净到手价500万元,加上税费及转让价为530余万元,后仁丰公司又从彭某处争取到9万元房款,并要求分得其中的4万元。按照中介公司说法,需由其承担2%的,于是确认了14万元的数额。但黄氏父子随后发现仁丰公司对税费计算错误,且已经向彭女士收取了1%的,遂于次日与其协商,双方协商后将变更为6.28万元,并已支付完毕。黄氏父子认为,仁丰收取的数额超过了居间服务行业规定的房屋总价2%的标准,遂提起反诉,要求仁丰公司退还8600元。

法院驳回中介公司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支付了6.28万元的后,仁丰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据,之后亦未曾催讨,并继续提供了办理过户等后续服务。仁丰公司未在合同期限内对黄某支付的数额提出异议直至诉讼,故法院采纳黄氏父子关于双方协商变更数额的意见,对于仁丰公司要求黄某支付剩余及违约金的诉请,以及黄某要求返还部分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仁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仁丰公司在已向买卖双方收取超过房屋总价2%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出卖方支付剩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具体项目或服务,而不是以合同约定简单概括。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仁丰地产与出卖方签订的《服务费支付确认书》中的数额包含有房屋出售溢价分成。可以认定仁丰公司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其作为居间方的优势地位及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主导出卖方抬高房屋出售价格,从中获取高比例的溢价分成。仁丰公司的行为有违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有违居间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驳回仁丰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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