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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0万拍得房产属他人 法院:离婚协议无权分割

解放日报  2017-03-21 00:05

[摘要] 上海的密女士经司法拍卖花费近300万元购入的一处房产,竟存在着变数。

上海的密女士经司法拍卖花费近300万元购入的一处房产,竟存在着变数。这套房产原本属于康先生和黄女士,属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的离婚调解书中写明这套房产“归黄女士所有”。房子究竟属于谁?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确认离婚调解书无权分割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密女士的房屋产权依法得到保护。

一份调解书让购房人慌神

2014年9月,密女士通过司法拍卖,以总价款299万元竞拍购得了上海市某处的房产,并于2015年3月经房地部门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

竞拍成功后,本该办理收房的密女士却意外得知,该房产已被一份生效的调解书确认归他人所有。原来,该房产原本系康先生和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2月,因康先生与他人产生借贷纠纷后被法院查封。同年8月,康先生和黄女士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归黄女士所有,黄女士支付康先生房屋折价款17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女士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

出于对房产安全性考虑,密女士于2015年8月27日起诉至房产所在地法院,要求撤销康先生和黄女士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该套房产处理的约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先生与黄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归黄女士所有,黄女士支付康先生房屋折价款170万元的处理,并无错误。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密女士名下,其民事权益并未受侵害,故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被查封房产受法律保护

密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今年1月11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密女士认为,康先生、黄女士明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却通过离婚诉讼恶意处分转移该财产,民事调解书对其处分行为的确认,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黄女士则认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自己支付给康先生的房屋折价款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康先生、黄女士明知系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在离婚诉讼时,协议予以处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密女士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拍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遂于近日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房屋处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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