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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猫腻”谁来管 《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

东方网   2018-04-26 10:09

[摘要] 原标题:物业的“猫腻”谁来管物业分红那是惯例,那是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些物业公司不只是不作为,还要坑害业主。应该说,每个小区都有额外用电,比如公共照明,此等费用应由业主缴纳。《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公司是唯一的电力经营单位,物业收取额外费用就涉嫌搞“二政府”“二电力”,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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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物业的“猫腻”谁来管

物业分红那是惯例,那是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事实上,很多物业都是这么做的,例如,杭州的月光大厦物业支出“每户3000元+物业费全免”已持续十多年。

物业为什么能有营业收入呢?这里要进行常识普及,作为业主的权利是很多的,换言之,有商业用途的地方很多。作为业主的楼梯间、电梯间、过道共有产权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地、墙壁,凡用作广告之用,都应付费使用。一些物业公司管理严格科学,就有一定的商业收入。物业的商业收入,按照规定或补贴物业费或分给业主。这就是上面物业能有分红的理论基础。有些物业,看似广告满天飞,不是管理不规范,就是被物业管理人员当做额外收入了,涉嫌占了业主的便宜。

一个小区楼与楼之间的地方是业主共有产权之地,或为绿地,或为休闲健身之地,当然也可以为车库,但须以建筑之初的审批设计为准。如果把绿地改为车库对外出售,从理论上说也不是不可以,但要经过业主同意,如果不经业主同意,开发商擅自把绿地改作他用是不行的,甚至占有,这就是侵占业主利益的违法行为了。我知道的一个小区,就没有绿地,夏季非常炎热,绿地之处建起了车库,出售车库款项被开发商拿走。更为严重的是商品房楼顶建筑上有瑕疵,自交付使用顶楼年年漏水,这是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负责维修,竟然使用拖延的策略,过了五年期让物业动用维修基金修缮。物业严重不作为,与开发商同流合污,竟成了坑害业主的同伙。

有些物业公司不只是不作为,还要坑害业主。有些物业公司在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还要另外收取清洁卫生费。物业费中已包括清洁卫生费,物业公司凭什么额外再收呢?还有物业单独售电,电价比国家网电每度还要高出几分钱。应该说,每个小区都有额外用电,比如公共照明,此等费用应由业主缴纳。这都没问题,关键是物业多收的电费从来不公布名细,这就有“灯下黑”的嫌疑。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公司是的电力经营单位,物业收取额外费用就涉嫌搞“二政府”“二电力”,这是违法的。

物业是业主的物业,不是开发商的物业,不是政府的物业,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机构,现在有些物业竟干起坑害业主的勾当!物业不是独立业主之外的物业,业主的公共空间可以商用,但必须归业主所有。现在,一些物业有诸多“猫腻”,因为不涉及政府等其他机构,政府机构多不过问,我以为这也是不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住建部门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在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分红是好事,也是理所应当的,是值得表彰的。但是,更多的物业有这样那样的“猫腻”,谁来监督谁来管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是不是认真贯彻落实一下啊!这也是为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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