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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争房 是“遗嘱”还是“分家析产协议”?

崔丙超2017-07-21 20:06:02

曹老伯夫妻有4个子女,老两口长期以来随大儿子一起生活。两位老人名下有一套房屋,当初购买这套房屋时大儿子也出了一部分钱,所以老两口于2005年召集4个子女,表示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在他们两个百年之后给大儿子,由大儿子执笔就上述意思写了一份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的抬头为“遗嘱”,落款处曹老伯夫妻两人签字摁手印,4个子女也都签字摁手印,这份材料由大儿子保管。2008年和2010年曹老伯和老伴分别去世。不久,大儿子就与其他的兄弟姐妹商量房子的处理问题。大儿子希望其他的兄弟姐妹帮助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然后办理产权过户,谁知小女儿说她经过仔细咨询和了解,认为这份遗嘱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是无效的,其他的兄弟姐妹也随声附和,因此大儿子一直没有办法办理继承公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全部房屋。

庭审过程中大儿子一方称,该份书面材料应该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且所有产权人和继承人都签字确认了,所以合法有效。

其他的兄弟姐妹一方则称,该份书面材料属于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当属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份协议虽然名为遗嘱但实质是家庭内容处理家庭财产的协议书,且其他继承人均承诺放弃继承权,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由大儿子一人继承。

【律师评析】

本案颇具争议,主要是关于这个书面材料的性质认定问题。该份书面资料名称为“遗嘱”,那么按照道理应该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比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全部内容均应该由老人自行书写,并且签字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全程见证,一人代书,代书完成后要立遗嘱人签字,还有见证人签字;公证遗嘱顾名思义要办理公证手续。本案争议的书面材料如果属于遗嘱的话,那么应该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它既不属于代书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更不属于公证遗嘱,基于此,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遗嘱无效。

但是本案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产权人和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签字进行了确认,那么实际上这份书面材料就是一份协议书,是家庭内部析产的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况且其他兄弟姐妹在协议书上的承诺,表明了其都愿意放弃继承的权利,尽管签订协议书时尚未实际发生继承,他们放弃的仅仅是预期利益,但是这种预期利益的放弃也是合法有效的,也不为法律禁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旦作出了放弃继承期待利益的决定,就不允许反悔撤销。

因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大儿子一方继承全部房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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