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资讯中心   > 崔丙超 >   正文

手机看新闻

沪加强商品房及地下车库销售监管 实行价格承诺制

崔丙超 2017-07-24 18:39:08

中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对未按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资料图

通知规定,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通知指出,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的要求,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等,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价部门加强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需调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等)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同一租赁价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业委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业委会成立后,如需调整租赁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委会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各区房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租售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 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