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细则:
1、申请入住人才的对象,必须是2010年1月1日起落户上海的引进人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无住房。如果人才房源不能满足需求,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政府补贴的部分,给予不超过1500元/月的租金补贴,对于其他各类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每月1000元、750元、500元不等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两年。
2、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和领军人才(国家队)、上海千人计划人选、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长江学者”等,购买自住商品房,有望获得30万~80万元的补贴。
人才申请条件:
(一)范围 1、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区内重点项目和重点引进项目; 3、区内重点企业和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对象 必须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并在2010年1月1日起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引进的人员。
(三)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在本市无住房; 2、必须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聘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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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1、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不超过1500元/月;
2、 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人员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的人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不超过1000元/月;
3、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不超过750元/月;
4、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具有学士学位、本科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且承担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开发任务的核心成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不超过500元/月。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海外具有相应任职经历,参照国内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上述补贴期限长不超过二年。
附则:
此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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