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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将出台国标 明确使用后立即删除

新京报  作者:郭少峰 吴鹏  2012-04-05 11:14

[摘要] 近日,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

 

■ 现状 40部法律难约束个人信息泄露

工信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刘九如统计,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

“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并不少,然而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刘九如说。

刑法修正案(七)被认为是个人信息立法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一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汽车厂商、宾馆酒店、会计师事务所等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单位。

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未明确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这一条款还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另外,专家认为法律中对信息泄露者惩罚机制不够。

前段时间,警方破获CSDN(即中国软件开发联盟)的600多万条用户名和密码泄露案件,“目前为止对网站的处罚只是提出行政警告,太轻了,这种处罚几乎没有威慑力。”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梅绍祖说。

梅绍祖认为,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至少应该有经济处罚。

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使“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有了法律的统一规制,如果网站无视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删除要求,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刑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事后救济,在网络时代要对网络安全以及个人信息进行全流程的监管才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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