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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频现腐败多地已停建 住建部曾打算改名

瞭望东方周刊  作者:芦垚  2013-01-21 14:47

[摘要] 面对汹涌的舆论,住建部甚至打算为经适房改名换姓。2011年9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透露:“我们在想,最好把这名字(经适房)给改掉”。

面对汹涌的舆论,住建部甚至打算为经适房改名换姓。2011年9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透露:“我们在想,把这名字(经适房)给改掉”。

2013年1月13日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房妹”之父翟振锋已经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随着这一事件的曝光,经济适用房再次被舆论推上“审判台”。

自从经济适用房推出之日起,因为时常被曝出与腐败的牵连,围绕它的争议从未停止。在最近两年,随着住建部放开经济适用房在保障房中的建设比例要求,多地先后停建经适房。

曾经被视为保障房建设主体和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关键,经济适用房在公众眼中却似乎从未担负起这一重任。从其诞生至今不过十余年,在整个住房供应体系中,经济适用房已经从尴尬的主角位置上逐渐消失。

地方经适房止步

2012年,经济适用房遭遇范围的“阻击”。当年,广东、江西、河南等省已经明确停止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更多的地区则明确了以公租房、廉租房为重点进行保障房建设。

2012年1月,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福州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其中明确提到,福州市将继续加大住房结构调整,保障范围适度扩大,重点建设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中之重”。此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在公开场合透露,从2013年开始市民将只能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保障房。

同年2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以租为主”的保障房方式,将大力发展公租房,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同年3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根据这一方案,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适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与北京一样,广东明确要建立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只租不售。

同年4月,江西省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宣布从当年开始停止新建经适房和限价房,公租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点。

同年8月,河南省加入停建经济适用房的阵营。河南省住建厅宣布,将于2013年年底全部取消经济适用房,实行廉租房、公租房并轨的保障模式。

同年9月,武汉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2012年是武汉保障房体系转轨之年,租赁性保障将成武汉保障房主流。

尽管当时中央部门并未就经济适用房做出明确的停建指令,但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选择“用脚投票”。

争议不断

经济适用房缘起于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这一表述确定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和功能。作为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被严格控制在3%以内,其建设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发布。这份被视为“房改纲领”的文件,终结了中国近半个世纪的福利分房制度,使市场化成为住房建设的主题。

这份文件也次提出了在范围内建立新的住宅供应体系,包括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向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向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三个层次,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改革目标。

根据这一要求,经济适用房而非商品房将成为居民住房供应的主体,上述文件还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但是,自诞生之日起,经济适用房就始终争议不断。中低收入难以界定、产权不明晰、住宅价格、户型有违政策初衷等问题成为舆论诟病的对象。更为致命的是,尽管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制订了各种实施细则,但是经济适用房始终难免与公平问题、腐败问题联系在一起,“开宝马住经适房”成为一个撕不掉的标签。

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建在郊区、性价比不高、政府投入不小、开发商却觉得利润不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一直进展缓慢。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2009年,经济适用房在住房体系中的开发比例已从17%下降到了不足4%的水平。

2005年,时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李加林透露,从1992年开始,13年间,深圳只建了5.86万套经济适用房,比重仅4.5%。从数量上说,2005年对外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有950套,与当年深圳商品房总销量(约1000万平方米,10万套左右)相比,仅占1%。而这一数字在新加坡高达80%,在香港亦有40%。

与此相应的是,千人彻夜排队抢购经济适用房的场景时常在各地上演,如此情景,与当初所言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相距甚远。

2004年5月12日,我国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施行。这一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做出了诸多详细规定,如第五条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七条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虽然有了法规,经济适用房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尽管住建部屡屡强调审核和公示,但各地骗购等现象屡有发生。

事实上,在此之前一年,中央对于经济适用房在整个住房供应体系中的定位已经发生改变。

2003年,国务院18号文件压倒央行121号文件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件大事。当年6月,央行发布“121号文件”,要求商业银行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信贷风险,旋即引来众地产大佬围攻;8月,建设部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将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改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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