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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屋租赁新规出台 出租房屋人均不少于5平米

东方早报  作者:臧鸣  2011-07-14 07:02

[摘要]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集中在租金、租赁保证金、续租、优先购买权4个方面,其中对“最小出租单位”做了明确,强调不得分割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规定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明确整治群租

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居住;明确“人均承租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问题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带来了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

《办法》第九条至十一条针对性予以规范,明确了“出租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居住;明确“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对市民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居住面积如何计算不明确的问题,《办法》第十条(人均承租面积)中增加一款“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未备案处3万以下罚款

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了具体要求,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不符合该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对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

对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口径,且与《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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