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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黔林:银行不放款超时间 可能由买方承担责任

——大话地产211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黔林观点精编

房天下  作者:徐颉源  2011-03-15 17:44

[摘要] 我建议购房人首先要把安全两个字放在首要的位置,然后才是买这套房子。

 

卖方要明确交易时间节点 否则产生纠纷难维权

主持人:我们来看一下维护卖房者的利益有哪些利益。董某是一个卖房者,房子属于抵押状态,虽然贷款已批,可是一直没有放款,担保公司之前帮董某申请2月26日去银行放款的,但是到现在银行没放款,担保公司也不帮董某还银行款,银行现在让董某供多一期楼,这期楼董某应该供吗?

张黔林:正常的情况下应该都是由买方支付一定的钱,卖方再贴一些,正常都是买方首付,首先付掉70万或者75万,然后卖方拿到首付之后向银行预约还贷,然后在交易的时候是没有抵押的,然后就过户给买方,买方的余款再通过银行支付给卖方。有些在市场上买方可能没有这么多的首付,在05年之前可能通过转按揭的方式,作为银行这个层面停掉了,但是现在有一些担保公司做这个生意了,他也不需要买方拿出70万出来,可能就是两家银行,就是跟买卖双方分别贷款的银行先说好,它自己融资钱进去,从下面一家银行,比如说买方贷款的银行我给你贷款,你的贷款早点放。据我了解是这样的,然后放到卖家贷款银行,他看到钱进银行就可以注销掉,然后过户,过到买方名下,然后房产做一个担保给买方银行。这个类似转按揭,但是中间起了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担保公司,买方的银行一定要肯把钱提前放出去,他有一定风险,没有抵押物,这个就是类似转按揭的情况。

我认为出现这个问题都原因可能还是在担保公司和银行的衔接上,由于担保公司可能没有跟银行衔接好,所以他在提前还贷的时候,到了银行规定的时间,买方的贷款银行还没有把钱还进去,所以导致卖方要先付这个钱,他指的应该是这种情况。关键要看他和卖方、担保公司有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约定,你这个钱应该到什么时候?我供到什么时候就不供了?剩下的你把这个钱到位,有没有这个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的话,时间上没有这么死,还是卖方自己承担。

主持人:如果没有明确的条款,银行就可以一直不放贷吗?董某还要一直供楼吗?

张黔林:无论担保公司还是卖方的银行,它也是要得到买方银行的书面文件,我同意放贷,如果一直不同意就影响到协议。如果这个钱买卖合同上已经约定情况,不管你自己出钱也好还是向银行借钱也好,今天3月15日还进去了,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了,比方说超过10天了,你还是没有履行这个付款义务,这个时候我就可以把这个合同解除掉了,并不是说意味着卖方就一直要供下去,你超过约定时间没有履约,我当然可以实行这个权利。

主持人:如果现在已经多供了一期楼了,已经签了合同到什么时候会放贷,我要找谁?

张黔林:他没有约定清楚,比如我只供到3月15日,4月15日应该由你去供,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我认为可能也是很难去追究买方或者担保公司的责任的。作为买卖合同来讲,付款是很重要的,过户、注销、抵押等等是密切衔接在一起的,卖方一定要把时间限定死,不能不做明确的约定,否则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会有很大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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